环境评价即环境影响评价,是在全球范围内较普及的成熟的环境保护制度,是世界各国为了人类赖以生存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针对本国特色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四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平、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客观”原则要求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活动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严格按照评价的规则、规范对客观的各种环境因素进行评价;“公开”原则是指除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之外,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情况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摘要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 家和公众的意见;“公正”原则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活动时,不得带有任何主观偏见,不得掺杂任何个人利益、部门利益。地方利益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价的因素,对所有的评价对象一视同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调查、分析、预测、评估,编写和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技术原则:
1、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法规;
2、符合流域、区域功能区划、生态保护规划和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布局合理;
3、符合清洁生产的原则;
4、符合国家有关生物化学、生物多样性等生态保护的法规和政策;
5、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
6、符合国家土地利用的政策;
7、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要求;
8、符合污染物达标排放和区域环境质量要求。